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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查摸底楼市调控成效 房价拐点预期增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3-23 08:48

[摘要] 新“国八条”出台接近两月之际,经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方了解获悉,国务院近期派出八个调查组,分赴全国各地对先前出台的楼市调控效果进行摸底。

(来源:中国证券报)新“国八条”出台接近两月之际,经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方了解获悉,国务院近期派出八个调查组,分赴各地对先前出台的楼市调控效果进行摸底。

无独有偶,相关部委的调控措施也在紧锣密鼓进行。国土资源部日前派出专门调研组,对各地用地情况、地价水平进行调研监测,坚决防范新“地王”的产生。国家发改委22日发布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商品房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在此背景下,不少城市楼盘开始出现较为明显的降价,房价下跌的“拐点”预期逐步强烈。知情人士称,目前来看,今年继续扩大房产税试点的可能性并不大。

摸底政策落实情况

消息人士证实,国务院已决定派出八个调查组,分赴各地对楼市调控效果进行摸底。“调查结果汇总得出后,国家相关部门将予以公开发布。重点可能仍然在于强调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严肃性,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知情人士透露。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国土部并未参与上述楼市摸底调查活动。但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土部已派出专门的调查小组,赴多省对房地产用地情况以及价格进行摸底,敦促各地严防出现“高价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目前多个城市正在拟定房价控制目标和标准,住建部将敦促各地于一季度公布该目标。

目前,除已出台房价涨幅控制目标的银川、太原、贵阳、郑州等城市外,广州、杭州、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已表态将于本月底之前公布房价涨幅目标。分析人士表示,由于新“国八条”的调控措施尚未完全落实,当前楼市调控将以巩固调控成果为主。随着各大中城市基本已经出台相关“限购”政策,未来一段时间则将迎来房价控制目标的“密集出台期”。

“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根据国家发改委22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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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地产市场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明码标价”将迫使开发商制定出更加合理的价格,有效促进开发商加快开盘,在提高供应量的同时稳定市场价格。

“此前不少开发商分单元甚至楼层进行销售,经常随着销售形势坐地涨价。与此同时,很多项目的销售价格并不透明,一些相关利益群体往往可以拿到较为优惠的价格。发改委出台的这个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现象。”分析人士指出。

房地产企业人士则认为,国家发改委目前要求开发商对涨价重新申报备案,但其政策效应是短期的,这一条并未写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中去。此外,不能排除一些地产公司采取虚高定价、暗自打折的形势进行销售,客户对此并不容易察觉。

“北京等不少城市目前已经采取一套一标价的方式,否则在交易管理系统无法备案,未来的楼市走势还是要看供求关系。”中铁地产市场开发部部长楼英瑞认为。

房价“拐点”预期增强

对于未来的调控动向,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认为,房地产调控政策在今年仍将持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继续控制投资性需求、保证普通住房供应等政策要点,在新“国八条”中都得到更加明确的强调。货币政策方面,今年货币政策仍然会趋紧,每一次加息都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但是不可忽略的是累计加息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卢映川认为,目前北京市的限购政策不会对经济产业发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执行时间要视调控效果而定。

秦虹同时认为,房产税试点不会永远试下去,在对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后,房产税可能将从新增购房逐步涉及到存量购房,税率适当调整也是必然趋势。新“国八条”和房产税这两项政策形成组合后,将对市场预期产生一定影响作用。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上海和重庆分别推出房产税试点后,目前相关城市以及部门正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观察监测,而这需要一个过程。知情人士称,目前来看,今年继续扩大房产税试点的可能性并不大。

在相关调控政策丝毫未见放松的背景下,不少城市房价松动的迹象正在出现。戴德梁行发布的报告显示,2月份楼市受房地产试点、限购范围扩大以及信贷收紧等政策叠加效应影响,火速进入冰冻期。其中,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成交分别环比下跌64.6%和18%,先前持续高企的一二线城市房价可能迎来“拐点”。

杨红旭认为,最迟在5月份之前,我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综合指数就将出现下跌,即房价出现“拐点”。

“目前真正对楼市影响的还是限购。但这不意味着未来楼市将会一直悲观下去,预计中国房地产行业至少还有10-15年的朝阳期。”某大型房地产企业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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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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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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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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