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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建住宅须有太阳能光热系统 否则不予批示

潍坊晚报  作者:刘燕  2011-06-15 14:42

[摘要] 6月14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潍坊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潍坊市制定《潍坊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太阳能光热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

6月14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潍坊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潍坊市制定《潍坊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太阳能光热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未取得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安装合同登记证明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记者采访了解到,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属工程的管理工作。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区既有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既有建筑统一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技术产品、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应报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审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

据了解,凡在潍坊市安装使用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持认定证书到市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前,通过招标确定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生产或安装单位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7日内到管理机构登记。

据悉,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存入工程档案,未取得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认定,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验收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另外,外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产品进入潍坊市场,应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对产品质量、安全和售后负责,并采取有效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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