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9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3月1日起,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1100元两档,分别增长了320元、3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两档。
3月9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3月1日起,我市调高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1100元两档,分别增长了320元、340元;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两档。
日前,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以鲁政字号文件公布了全省工资标准,对全省工资标准进行了再次调整。按照规定,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全省月工资标准分为3档:1240元、1100元、950元;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次调整中,从3月1日起,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档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240元;工资标准13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档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100元;工资标准11元。
据了解,这是我市2010年以来连续三年对工资标准进行的调整。与2010年工资标准相比,我市今年执行档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工资标准增长了320元;执行第二档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工资标准增长了340元。
根据相关规定,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发现企业不执行工资标准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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