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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买房合同签了卖家变卦没买成 中介不退费

潍坊晚报  2013-03-20 08:30

[摘要] 中介未能促成房屋买卖交易,却不退还中介费,家住高新区艺景嘉园小区的刘女士就碰上了这样一件头疼事。去年12月份,她通过一家中介认识了卖房者杨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向中介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并向杨先生支付了预付款和定金。不料春节后杨先生突然变卦,中介却拒不退还刘女士中介费。

中介未能促成房屋买卖交易,却不退还中介费,家住高新区艺景嘉园小区的刘女士就碰上了这样一件头疼事。去年12月份,她通过一家中介认识了卖房者杨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向中介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并向杨先生支付了预付款和定金。不料春节后杨先生突然变卦,中介却拒不退还刘女士中介费。对此,律师认为,房屋买卖未成,中介不能收取中介费,但在退费后可以要求刘女士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过 合同签了卖家突然变卦

3月18日上午,家住高新区艺景嘉园小区的刘女士致电本报反映,去年12月份,她通过位于高新区福寿东街与金马路交叉口附近的“21世纪不动产潍坊我爱家园加盟店”介绍,认识了卖房者杨先生,打算购买其位于麒麟公馆的一套面积在167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于去年12月8日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杨先生要价80万元,合同订立当天,她与杨先生按房款的百分之一各自付给中介8000元中介费。与此同时,她向杨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25万元预付房款。

“本来约好春节前付清剩余房款,并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可是后来杨先生的电话打不通了。”刘女士说,直到春节后,她才联系上杨先生,不料却被告知由于父母反对,他的房子不卖了。

难题 不退中介费也不开发票

经过协商,杨先生于3月5日将25万元预付款退还给刘女士,并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由于房屋交易未成,刘女士希望中介能退还8000元中介费,不料遭到中介拒绝。

18日,刘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中第三条写明:2012年12月8日,刘女士与杨先生按照房款的百分之一支付中介费。该条款最后还规定,“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未履行的,居间费用不予退还”。

与此同时,记者留意到,该合同第八条对中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1、为甲乙双方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为甲乙双方提供签约场所,见证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按期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向甲乙双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刘女士认为,中介没有帮其完成房屋买卖,不应收取中介费。3月15日下午,刘女士与杨先生来到“21世纪不动产潍坊我爱家园加盟店”进行交涉。对此,该中介毛经理表示,中介费不能退还,这是公司的规定。而刘女士要求对方提供相关发票时,对方表示无法提供发票。对此,刘女士表示,她已向税务部门反映。

◎律师说法

房屋交易不成

不能收中介费

当天,记者就刘女士所遇到的问题咨询了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恒。杨春恒表示,房屋买卖未成,中介不应收取中介费。中介合同写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买卖不能成交的,中介费不予退还,此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杨律师说,从刘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中介公司在她与上家的房屋买卖中起着居间作用,他们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居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即中介公司)向委托人(二手房买卖中的上、下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关于居间的收费问题,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买卖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买卖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介合同中“买卖不成中介费不退”的约定无效。

不过,杨律师表示,虽然买卖不成中介公司不可以收取中介费,却可以要求刘女士支付他们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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