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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间共同买房 分手后为房产闹上法庭

中国广播网  2013-05-24 08:35

[摘要] 恋爱时一起买房同居,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为了分割房产多次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对此纠纷进行了处理。

恋爱时一起买房同居,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为了分割房产多次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对此纠纷进行了处理。我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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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小林和小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4月22日,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一套住房。近6万元的首付款由双方共同支付,余款从银行按揭贷款,此后的按揭贷款也是双方共同归还的。2010年10月,两人共同装修了房屋,并购买了家具和家电。2010年12月底,双方共同搬入一起购买的家中。我想说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在乔迁新房2年后,因琐事争吵分手。在小成的要求下,小林搬出了上述房屋。分手后,小林认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成应当补偿其曾经购房、装修及购买家电家具的出资。并且多次拿这个问题找小成商量,但始终无果。我想说

于是小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归小成所有,但是要补偿自己146985元的损失。我想说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在购买时已确认小林占30%产权,小成占70%产权,有合肥市房地产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为证。现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小林要求其所有的30%产权归小成所有并要求小成补偿,小成予以同意。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书,确认两人依据各自占有的产权比例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一套房屋归小成所有;小成支付小林补偿款121740元;尚欠银行房屋按揭贷款185493.67元,由小林偿还55648.10元,小成偿还129845.60元。双方对判决不服后均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我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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