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获悉,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适当调整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
7月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获悉,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适当调整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
据介绍,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潍坊市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为准,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我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49元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工资920元,单位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和报批。
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各12%的,其超额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将超出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维持2010年度水平不变,即职工个人按6%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12%。职工个人、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各12%,不低于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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