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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便宜了谁 年轻人或改变择偶观

安徽日报  2011-08-17 15:55

[摘要] 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改变择偶观,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年轻人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从8月13日起,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

年轻人或改变择偶观

婚姻法“新解释”引起广泛关注。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次受关注的就是司法解释中中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改变择偶观,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年轻人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维护出资购房者利益

从2001年至今,法院已3次出台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法院方面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回归情感真爱是真谛

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

一网友留言:“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你的名字才是真的,切记结婚时要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这表明,今后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

另一方面,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必然需要。在网友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应该偏重理性还是人性的“两难”。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快速变迁中的社会真实一部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根治这些问题的良药。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周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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