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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引发房产争议 "产证加名"公证方才有效

i时代报  2011-08-24 08:38

[摘要] 婚姻法引发房产争议,"产证加名"公证方才有效。签婚前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应先做公证;婚前忠诚协议无法律效力;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可通过公证约定为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2日公布起,引起社会热议。

婚姻法引发房产争议,"产证加名"公证方才有效。签婚前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应先做公证;婚前忠诚协议无法律效力;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可通过公证约定为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2日公布起,引起社会热议。记者昨日从上海市公证协会了解到,近期涉及婚姻财产公证的咨询尚未见涨。市公证协会理事、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宗仁告诉记者,市民对该司法解释可能存在认识误区。

【误区一】

约定房产赠与只需签婚前协议

■解读:只有经公证的约定才不可撤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忙着在产证上加名字。针对这种做法,沈宗仁提醒说,夫妻婚后前往房产交易部门在产证上加名字,只需带上房产证、结婚证等证件办理,并无问题。但若两人尚未结婚,直接在产证上加名字,涉及税收问题,于是双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那么这种协议约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保障其法律效力。

根据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沈宗仁指出,《合同法》该项规定是,除了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当事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夫妻婚前的这类赠与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才是不可撤销的。”

如今,也有不少公婆想“留一手”,产证上已有公婆及儿子三人的名字,虽然同意加上媳妇的名字,但约定媳妇只能获得该房产中儿子份额的一半,也即全部产权的1/6。针对这种做法,沈宗仁表示,《婚姻法》的原则是“约定大于法定”,只要在产证上的各权利人全部到场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这样的约定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误区二】

忠诚协议可保利益

■解读:与法不合,不可公证“若婚姻中一方出轨,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不少恋人拿着这样一份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利益的所谓“忠诚协议”到公证处要求公证,不过实际上,这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进行公证。

沈宗仁告诉记者,“婚内忠诚”是个道德概念,而公证只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法按道德标准办理公证手续。“忠诚协议这类协议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其执行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所以无法公证。若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在结婚时同意把女方的名字加到产证上,但若女方率先提出离婚,则视为自动放弃产权”,针对此类“忠诚协议”的变相提法,沈宗仁表示,也与法不合。“加上女方的名字,在法律上视为财产赠与,女方已经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所以,即便离婚,如果女方不同意转让产权,之前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误区三】

产权归登记者偏袒男方

■解读:可约定一方财产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付首付款,产证上只有这一方的名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产权却只能归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只能得到还贷款的相应补偿。由于实际情况中,多为男方买房,不少情感专家把这一条解读为“女方净身出户”,认为是对男方权利的偏袒,而沈宗仁不这么认为,“在公证行业看来,这些司法解释并不意外,我们早就按照这些原则操作了。”“此次涉及婚内房产问题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其核心是厘清物权与产权的关系。买房登记是物权,《物权法》规定根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归谁所有;而共同还贷是债权问题。”沈宗仁告诉记者,在尚未出台这一解释之前,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有冲突,往往造成同样案子法院判决不同的结果。

那么,如何保障非产权方的利益呢?沈宗仁表示,一方面,参与还贷的一方在产权登记时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另一方面,婚后也可以通过公证,将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现在我们受理的此类公证“也不少,有男士被妻子怀疑有外遇,为了自证清白,维系婚姻,往往同意将自己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沈宗仁表示,虽然目前咨询涉及婚姻财产公证的市民尚未见涨,但随着大家对新司法解释的深入理解,相信会有更多的人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是共同所有、个人所有还是部分共同、部分个人所有,从而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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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法新解释已经出台,便引发各界人士的的关注,房产问题更是成了热门话题。有的观点甚至认为,这一解释“已经动摇了婚姻的经济基础。”,房产证PK新婚姻法,难道结婚时就应该把离婚的事情谈好吗?

律师讲故事

本期主讲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高明月律师

房有了车有了,恋爱谈崩了

1年多前,29岁的张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7岁的李丽。两人认识后很快坠入爱河,并决定于今年10月份领证结婚。一直为儿子婚事着急的张伟父母拿出了50万元积蓄,为儿子在闵行买了一套婚房,房产登记权利人为张伟。

今年4月初,张伟父母同李丽父母见了面,商定了两人的婚期。在那次家庭聚会上,李丽父母提出房子已经买好,他们决定同样出资50万,供两人装修房子、买车。

得到了父母资助的两人,很快便为装修的事情忙碌了起来。今年7月,婚房正式装修完毕,两人又商定买一辆新款帕萨特轿车。今年8月13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李丽父母看到其中关于婚前谁购房离婚时产权归谁的报道,心里一紧,便同女儿商量要张伟在房产证上加上李丽的名字。

第二天,李丽便找到了张伟,提出要在婚房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买房时首付是你爸妈出的,可我爸妈也出了50万,房产证上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不合适。”听到李丽如此要求,张伟不干了:“你现在就要加名字,万一还没领证你就不想跟我结婚了怎么办?”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最终不欢而散。过了没几天,李丽再次找到张伟,希望他认真考虑一下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情。这次,张伟的态度也很明确——结婚前肯定不会加名字,要么就不结婚了;要是加名字,至少要等结婚以后过几年再说。

听闻此言,李丽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张伟根本不爱自己。思忖了几日后,李丽向张伟提出分手,并要求他退还自己为装修房子及购买家具家电所支付的30万元。张伟则提出,他没有钱可退,李丽出钱装修房子也是自己愿意,如果要退就自己把家具家电搬走,装修的东西也都可以拆走。

从筹备结婚到撕破脸皮分手,两人仅仅就是为了房产证加不加名字的问题。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李丽只好将张伟告上法庭。

律师建议:类似这种情况,对每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来说都很闹心。其实,如果希望在婚前避免因这类问题而引发纠纷,的办法是在结婚前双方签订一个关于不动产的处理协议。就拿李丽来说,可以要求与张伟签订一个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各自为婚姻所付出的财产均为共同共有。对于房产证是否加名字的问题,也可在协议中写明。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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