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赵丽看过了房很满意。于是,他们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买方赵丽支付中介公司报酬10400元,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由责任方承担中介费用。签过协议之后,买卖双方就没有了动静。
2011年11月9日, 廖灵到长寿某中介公司委托出售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
2010年12月21日,赵丽到该中介公司委托求购房屋。
12月22日,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赵丽看过了房很满意。于是,他们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买方赵丽支付中介公司报酬10400元,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由责任方承担中介费用。签过协议之后,买卖双方就没有了动静。
12月27日,中介公司人员得知廖灵和赵丽不想交易了,而双方也都不想再给中介费了。中介公司当然不干了,坚持要双方按照协议来支付中介费。于是,就中介费一事大家产生了分歧。
原来,是赵丽在私下找到廖灵,商量私下把房屋过户,这样可以少一万多的中介费,廖灵也觉得不错,就同意了。
2010年12月31日,廖灵和赵丽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以相对较低的中介费用进行了房产权属登记。
中介公司从房管局获知情况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灵和赵丽按协议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
庭审中,廖灵说,是因为这家中介公司没有能力进行过户,她才通过别的公司去办理。她还在其他多家中介公司都有售房登记,所以房屋交易在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也很正常。
长寿法院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既包含了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包含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其要求报酬的条件是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并不要求促成合同的实际履行,所以被告间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已经成立,原告要求报酬,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赵丽、廖灵给付该中介公司居间报酬104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