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潍坊市出台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和《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细则对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审核、分配做了明确规定。
近日,潍坊市出台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和《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细则对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审核、分配做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符合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100元,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三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市区经适房或廉租房实物配租。
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需要由居委会、街办、区建设和民政部门、市建设部门进行四级审核,居委会和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三级公示。经适房实行统一摇号分配,廉租房实行分类摇号,优先照顾低保家庭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无子女照顾的纯老年家庭和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家庭。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条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制定销售方案(包括销售房源、对象、价格、时间、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市里筹集的房源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分配,各区、市属各开发区筹集的房源由各区自行组织分配。
第四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对象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六条 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家庭,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
第七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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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区级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持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新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一并公示并上报。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家庭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效期两年,以下简称《资格证》),由《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换发《资格证》,有效期为货币补贴许可证剩余有效时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公示,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5的比例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若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予以摇号分配。
第十条 申请家庭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现场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条款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各一份。属政府采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签订30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并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时,须首先对购房夫妻双方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是否购买其他住房进行查询,购买其他住房的,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退出住房保障证明和购房交款证明,退还购房款;未购买其他住房的,可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在房产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对购房家庭夫妻双方进行房屋登记权利限制。
第十四条 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购房合同的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再次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完毕后,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市建设、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前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已取得资格证、未选购到住房的家庭(不含自动放弃选房资格的家庭)作为轮候家庭,在资格证有效期内申请购买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优先摇号。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格证、没选购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依申请转换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有效期为原证剩余时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自经济适用住房交房第4个月起停发租赁补贴;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须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房3个月之内退出直管公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工程验收程序先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入住条件进行验收,符合入住条件,方可向购房家庭移交房屋。
第十九条 领取资格证后放弃选房或领取准购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缴交购房款的家庭,视同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明确标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应聘请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审计、物价、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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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条 为切实做好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潍坊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
第三条 市区廉租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制定分配方案(包括房源、对象、租金、时间、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市里筹集的房源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分配,各区、市属各开发区筹集的房源由各区自行组织分配。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 申请对象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潍坊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五)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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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区级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家庭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由各区(开发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公示,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过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摇号从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中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通过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一)摇号分类:
Ⅰ类:低保家庭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无子女照顾的纯老年家庭和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家庭;
Ⅱ类:其他低保家庭;
Ⅲ类:低保以外的低收入家庭。
(二)摇号方式:
在申请家庭信息库中,依次对I类、II类、Ⅲ类家庭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第九条 申请家庭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现场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潍坊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证》(以选房期间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选房下简称《配租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十条 申请家庭凭《配租证》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房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各一份,并在合同签订30天内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廉租住房租金由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单位负责收取,按规定缴存同级财政指定的账户,并按月报送租金缴存情况月报表。租金使用由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可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等,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次摇号分配。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项目配租完毕后,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市建设、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第十五条 原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下月起停发租赁补贴;租赁直管公房的家庭需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30日内将直管公房退出。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为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应聘请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审计、物价、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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