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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机关事务管理 超标买车建楼严重可撤职

齐鲁晚报  2012-07-10 14:21

[摘要]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旨在规范机关事务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支出计划,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旨在规范机关事务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支出计划,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不得采购奢侈品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条例指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公务接待应务实节俭

条例规定,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公务接待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严格执行。

政府要定期公开“三公”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

禁止无关的出国考察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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