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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初成 拟强制保障房产权共有

中国广播网  2012-09-04 09:18

[摘要]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工作。黄志龙:从它的定义里面来看的话,就是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似乎成为“刚性”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黄志龙对此进行分析。

黄志龙:从它的定义里面来看的话,就是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它如果为购房人和地方政府的共有产权,到时候房屋持有人要变现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一个就是向政府购买另一部分产权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还有另外一个就是房屋持有人直接卖给地方政府,购房人向政府购买利用部分产权这种模式。房屋的价格最终如何来确定,这个地方政府的操作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如果能够操作得当确实基本上严格控制了在交易环节的谋利空间,但是这主要还是取决于各个地方政府的操作细则。另外一个我想购置型住房的谋利空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租赁问题,通过出租的形式来获得,我想这种获利的空间是很难消除的,基本上没有办法。

我们注意到国税总局表态,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会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国税总局表示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还是供求关系。

黄志龙:我们的房产税如果严格按照发达国家那些做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会抑制房地产的投资或者投机行为,这肯定会大大增加房屋的持有成本。但是从我们国内的一些试点情况来看,比如重庆,它的效果确实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我们的房产税不仅仅是它自身的问题,还有一系列的其他的配套政策。

我想有三个方面的政策:,我们房屋的登记信息系统不仅要共享,还需要在家庭的户口登记系统等等进行联网,才能真正摸清每个家庭房屋的持有情况。第二个方面,我们的房产税还应该跟房屋的交易税要一起配套,尤其是在房屋的交易环节获得的利润要征收高额的房屋交易利得税。另外一个,我们的交易环节要严格控制市场交易价格的造假行为,这些配套政策一起来做,我想房产税才能很好的控制房地产的投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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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据媒体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有分析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购置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开着豪车住经济适用房,坐拥豪宅还能申请到保障房,保障房沦为腐败房不但背离了保障房政策的设计初衷,也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不满。2010年3月,193名人大代表在6个议案中提出,中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针对这些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经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但经过两年的博弈,《住房保障法》最终还是“降格”成《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住房保障立法是在对房地产市场屡次宏观调控未见明显效果的前提下,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的。很多专家将住房保障立法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而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但据媒体报道,一位参与条例讨论的专家透露,目前形成的草稿,回避了一些问题……

从坊间到学界,虽然一直以来对住房保障立法呼声甚高,但在“保基本”还是“全覆盖”等问题上争论不休,但没有想到这些争论还没有平息,最终住房保障立法却“降格”成为条例,并且回避了一些所谓的“敏感性”问题。例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并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而针对保障房建设中谎报数据、质量不过关、分配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地方政府及官员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立法同样语焉不详。

法律也好,条例也好,这里面还有一个最让人关注之处,就是保障房产权共有这一提法。但是,保障房产权共有就能压缩牟利者的利润空间或遏制保障房腐败吗?笔者对此并不乐观。“产权共有”不是个新命题。其实,早在2009年6月《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就明确规定,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可分为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和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三类)。当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高调宣称,“目前,其他省市有20多种经适房运营方式,上海的"共有产权、有限产权"制度是的。该运作机制可有效压缩通过经适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减少寻租可能。”但是,这一管理办法实施后,上海的房价至今依然高企。可见保障房产权共有对抑制房价没有显示出效果来。

那么,保障房产权共有能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呢?《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第41条、42条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五年,承购人不得转让承购的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予以回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承购人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转让所得价款,由出售人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产权份额比例分享。”事实上,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障房上市销售不但个人可从中获利,政府也可名正言顺地分得“一杯羹”。在如此巨大的利益刺激下,指望“产权共有”压缩利润空间恐怕是与虎谋皮。相反,“产权共有”如果执行得不好,不仅不能起到平抑房价从而促进民生的作用,反而更易滋生腐败。所以,住房保障立法不但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还必须排除掉导致保障房腐败的障碍。否则,保障房只能是“既没有效益又没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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