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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让婚姻更加纯粹 专家建议不必"恐婚"

光明日报  2011-08-18 14:3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专家表示新婚姻法使混应更纯粹,不必因法恐婚。

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专家表示新婚姻法使混应更纯粹,不必因法恐婚。

“这几天手机成了热线,都是咨询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其中不少是女方父母替孩子打听,担心新规定会对女方不利。”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古晓丹在电话里说。

由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8月13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历时三年多制定出台,而这三年恰好是婚姻家庭纠纷持续上升的三年。2008年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万多件,2009年突破130万件大关达到134万多件,2010年则为137万多件。这些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绝大多数。

长期代理离婚案件的古晓丹告诉记者,婚姻与房子等财产挂钩是目前的普遍情况。此次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用19个条款对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的认定、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认定等热点问题一一作了回答,但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的确还有所欠缺。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则指出,“司法解释是指导法官断案用的,要好用、实用,它并不是我们老百姓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

那么,这样一部司法解释,究竟会对每个人的婚姻大事产生怎样的影响?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属个人,倡导“不以婚姻谋利”

【背景】婚前男方出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是现在许多“80后”年轻人结婚时的选择。然而,一旦婚姻出了问题对簿公堂,房产该如何分割?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尽一致。

去年秋天,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05年,小刘自己付了5万元首付款,在当地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同年,小刘和小杨结婚,婚后夫妻一同还贷款。5年后,夫妻二人矛盾升级,并产生离婚之念,但对房产的分割却未能协商一致,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的房产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去年9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小刘与被告小杨离婚;房产归原告小刘所有,根据评估价值,由小刘一次性支付小杨9万元补偿款。

【摘录】《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古晓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这一规定体现了“不让任何人以婚姻而获利”的观点。客观来讲,这确实可以起到纠正目前比较功利的结婚动机的效果,但却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一方面,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除了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更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仅仅“重出资”、“看登记”,却忽视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可能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现在房屋价值都很高,让男方一次性拿出几十万上百万的补偿款,是有困难的。在执行难的现实面前,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就很难得到维护。

国外的经验是,规定了分别财产制后,还有家事补偿制度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因此在强调“不以婚姻谋利”之外,应该及时建立配套的家事补偿制度,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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