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二人全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为10万元。但是,办完购房过户手续仅仅10天,二人又将该房加价转卖。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套取公积金为由,要求二人返还之前提取的全部住房公积金。
夫妻二人全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为10万元。但是,办完购房过户手续仅仅10天,二人又将该房加价转卖。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套取公积金为由,要求二人返还之前提取的全部住房公积金。
张某和王某在今年1月份登记结婚。2月份,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两人全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履行了相关手续之后,小两口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出住房公积金4万元和6万元,共计为10万元。
但是,在张某、王某夫妇购房后不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事后稽核审查。稽核审查结果发现,张某、王某夫妇购买的这套住房并没有用于自住,而是在今年3月5日办理完相关的购房过户等手续后,仅仅过了10天,夫妇二人就将这套房屋加价转卖了。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他们,要求两人归还提取的10万元住房公积金。而张某、王某夫妇却认为,他们购买住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合法,因此拒绝返还。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表示,住房公积金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其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领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增强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
在本案中,张某、王某在购得房屋10日后就将所购房屋加价转卖,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购买目的。据此可以认定张某、王某购买房屋并非自用,此种行为不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属于套取公积金行为。因此,该住房公积金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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