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房屋抵押应签书面合同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终止。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受益人,抵押人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新办法下月开始实施
按规定,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监护人的,或其继承人、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机构应当代为偿还申请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申请人到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机构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债贷款本息。
申请人违反购房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机构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申请人不偿还担保机构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担保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申请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由担保机构提供过渡住房的,申请人应与担保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按市场价确定。据介绍,原担保暂行办法已施行了十多年,此次发布的新担保办法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潍坊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韩镇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商品房(期房、现房)贷款担保所需材料
1、购房人夫妻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本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婚姻证明
2、购房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3、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首付款证明
2担保公司和银行签字
商品房(二手房)贷款担保所需材料
1、购房人夫妻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本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婚姻证明
2、购房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3、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售房人夫妻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5、房屋出售协议
6、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首付款证明
7、原房产证
3收担保费、代收各项税费
商品房(抵押)贷款担保所需材料
1、购房人夫妻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本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婚姻证明
2、购房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3、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房产证原件
4担保公司、银行审查
5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6贷款转入出售方账户
7购房人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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