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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税细则短期或难出台 地方细则或因此延缓

东方早报  2013-03-28 17:05

[摘要] 备受关注的个人售房“20%个税”政策,短期内或难有具体实施办法。

备受关注的个人售房“20%个税”政策,短期内或难有具体实施办法。

3月27日,新华社旗下的经济参考报报道称,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的个人售房“20%个税”征收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在研讨之中,由于涉及房屋原值以及抵扣凭证等问题,因此3月内难以出台。

有市场人士认为,如果国家税务总局不能在3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那么,此间有望密集出台的“国五条”地方细则,应该也不会对“20%个税”的征收作出细化规定。甚至部分地方细则可能因此延缓发布。

3月25日出炉的广东版“国五条”地方细则中,关于“20%个税”的表述即未细化,仅称“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国税总局牵头 制定实施细则

所谓“国办发〔2013〕17号文”,即3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这一表述引发二手房市场恐慌,此后多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出现排队过户现象。

但按经济参考报昨日的报道,关于“20%个税”的部委版实施办法短期内难以出台。

该报道援引接近国税总局的权威人士的话解释,由于所得税属于共享税种,其认定与实施必须由中央决定,地方没有资格对其制定实施方案。因此,“20%个税”实施细则部分的重任就落在国税总局头上。该人士称,实施办法将仍保持5年大原则不变,但具体操作还有待明确。

难点之一,在于房屋原值及抵扣凭证的认定。

按200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所述,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认定办法各不相同。

而且,明确可以被拿来抵扣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有些房龄一二十年的住房,发票凭证散失的可能性很大。

上述权威人士对经济参考报称,“实施方案必须制定得清晰且具有可执行性,‘一刀切’按差额20%征收存在现实执行困难。如果方案不清楚,一方面地方会难以执行,另一方面对于保护刚需方面的设定也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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