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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一村约400名已拆迁村民 跪求钉子户拆迁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华良  2013-06-09 10:58

[摘要] 由于城市快速发展,2011年,偏凉子村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程,110多户村民房屋拆成废墟,剩余的30多户因赔偿条件谈不拢未拆。两年来谈判一直在进行,至今年5月初只剩下4户村民。5月9日清晨,数百村民聚集“钉子户”于普顺家门口,村支书及部分村民下跪求其拆房。

 

困局

工作人员均表示,根据人民法院规定,不受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案件

据潍坊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让村子“自治改造”,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审批规划、监督土地的“招、拍、挂”,具体的运作全部交给村自治组织,让村民自己商量办。近两年来,潍坊市纳入改造的城中村有89个,居住在城里的村民多达10.5万人。

如果拆迁谈不成,拆不动,建不了,如何破局?

村支书于茂源表示,因为中央和上级政府屡次强调不能强拆,因此不敢突破底线强拆,只能被逼下跪。而于普顺说他也想过通过打官司保护自己权益,后来了解到此类案子法院不受理,只能做了“钉子户”。

王浩行副书记表示,该街道办辖区内有21个城中村,改造了15个村。各村政策不同,但基本上都保证每户分得两三套房。虽然村民失去了宅基地,但每家分得二三套房子可以出租获利,再加上安排村民就近到物业等处工作,生活还是没有问题。此外,城中村改造时村里建起了商业楼出租,大笔租金每年也能给村民发福利补贴。

王副书记认为,“钉子户”提出高额补偿要求,“牺牲集体利益满足个人利益”,受损害的还是全体村民。但目前起诉“钉子户”打官司行不通,法院不受理,的选择还是继续谈。

记者向潍坊市潍城区法院、潍坊市中级法院立案部门咨询。工作人员均表示,根据人民法院规定,不受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案件。

记者查询发现,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法《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记者查阅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不过一些法律人士表示,很多地方法院已形成“拆迁不立案”的规则。

法理

王才亮说,在城中村改造征地的事件中,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长期办理拆迁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法院有关领导,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他认为,在很多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法院出台该司法解释,实际是为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

王才亮认为,宅基地与商品房地皮不同,没有使用年限限制,可继承使用。城中村改造让农民失去宅基地,集体土地变成城市建设用地。现在各地所谓城中村改造都没有法律依据,是打着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剥夺农民宅基地,规避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保护。

王才亮分析,在很多地方村两委和街道办、开发商等勾结在一起,开发商只出钱不出面,让村委会去解决拆迁安置的问题,矛盾和冲突都在村委会和村民之间。此外,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一些法规还在制订中。

王才亮说,在城中村改造征地的事件中,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村民没义务为其他村民牺牲利益,不管提多高要求和条件,都是维护自己利益的正当行为,这是村民的权利,别人以什么价格卖那是别人的事情。

“本来被拆迁户遭受骚扰侵权,公安机关应该依法来保护。”王才亮说,“但遗憾的是,现实中警方往往未尽到保护职责。”他认为,“理论上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因为村委会侵权了。”现实却是法院不会受理,某些法院反倒会受理“强制买卖”的村委会起诉村民。而多数村民起诉少数村民,更是于法无据。

王才亮律师强调,城中村改造不是国家征地,也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村民完全有理由提出要求,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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