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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买房合同暗藏猫腻 12条"霸王条款"要看清

房天下《小贴士》  作者:刘敏  2013-12-20 01:30

[摘要] 买房合同有猫腻,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它们真真切切地伤害到了购房者的利益,买房时一定要看清楚啦!

“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

这些买房合同猫腻,购房者并不陌生,它们真真切切地伤害到了购房者的利益,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买房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啦!

“霸气”广告

霸气表现:“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专家点评

广告亦应视为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法的司法解释,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霸气”解释权

霸气表现:“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

专家点评

格式条款不能“一边倒”

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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