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潍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七大核心政策解读 近日,潍坊市政府下发了《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潍坊市政府下发了《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紧紧结合潍坊市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与群众利益,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力求程度维护群众利益。
为了方便广大读者领会新出台的《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针对几个核心要件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了职责分工。《办法》结合潍坊市实际,对征收工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界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市政、审计、监察、物价、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征收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因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造成推诿扯皮现象。
二是规范了征收程序。《办法》要求,房屋征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首先,征收项目符合“四个规划,一个计划”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其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再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规定,对因旧城改建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得到8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后,才能发布征收决定。此项规定,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意愿,程度地发扬民主,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减少或避免不和谐、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三是统一了补偿标准。《办法》充分兼顾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坚持严格政策与适当提高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对补偿标准设置了上下限,下限按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上限是除房屋价值外,奖励为房屋评估价的20%。设置上下限,达到了在不过高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能够使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目的。
四是约束了回迁延期行为。《办法》对回迁期限和延期回迁行为作了约束性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6层及以下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及以上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致使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对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的,临时安置费增加50%,超过6个月份仍不能交付的,临时安置费增加1倍;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而约束了征收部门延期交房的行为,确保了被征收人能按期回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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