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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4月1日实施

城市晚报  作者:郭聪  2011-04-01 09:22

[摘要] 4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一定会更好地规范房产中介市场,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一定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明码标价

未完成合同不得收取

《办法》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分解为多个项目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合约事项,或未达合约标准的,不得收取。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是我国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准 则

不得从事赚取差价,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整治

擅发房源信息、赚取差价等违法行为将被严罚

对于如何处罚违规的中介机构是《办法》中的一大亮点。据了解,《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违反此条,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另外,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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