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潍坊市出台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和《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细则对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审核、分配做了明确规定。
近日,潍坊市出台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和《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细则对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审核、分配做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符合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100元,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三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市区经适房或廉租房实物配租。
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需要由居委会、街办、区建设和民政部门、市建设部门进行四级审核,居委会和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三级公示。经适房实行统一摇号分配,廉租房实行分类摇号,优先照顾低保家庭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无子女照顾的纯老年家庭和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家庭。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条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制定销售方案(包括销售房源、对象、价格、时间、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市里筹集的房源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分配,各区、市属各开发区筹集的房源由各区自行组织分配。
第四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对象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六条 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家庭,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
第七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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