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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建设局出台政策 加强经适房保障房分配管理

大众网  2012-07-03 11:52

[摘要] 近日,潍坊市出台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和《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细则对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审核、分配做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区级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家庭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由各区(开发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公示,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过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摇号从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中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通过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一)摇号分类:

Ⅰ类:低保家庭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无子女照顾的纯老年家庭和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家庭;

Ⅱ类:其他低保家庭;

Ⅲ类:低保以外的低收入家庭。

(二)摇号方式:

在申请家庭信息库中,依次对I类、II类、Ⅲ类家庭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第九条 申请家庭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现场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潍坊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证》(以选房期间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选房下简称《配租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十条 申请家庭凭《配租证》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房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各一份,并在合同签订30天内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廉租住房租金由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单位负责收取,按规定缴存同级财政指定的账户,并按月报送租金缴存情况月报表。租金使用由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可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等,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次摇号分配。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项目配租完毕后,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市建设、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第十五条 原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下月起停发租赁补贴;租赁直管公房的家庭需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30日内将直管公房退出。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为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应聘请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审计、物价、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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